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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家聚谈国企公司制治理

2000-01-25 来源:光明日报 国发 我有话说

近年来,以公司制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在全国上下普遍展开。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从总体上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本月18日在京出席“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高级专家会议”的中外学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中国按照公司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只注重了政企分离,只注意到了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而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这已是理论界的共识。但从实践上看,中国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制时,普遍出现了以下严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运作的问题。诸如,上级行政领导机关继续干预企业的人、财、物及产、供、销决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重叠,领导多头,难以实现集中统一指挥,或者是一人身兼数职,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独断专行的局面;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缺乏一套有效的符合现代公司要求的选拔制度、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以致造成一部分经理人员采取种种手段将公司资产转归个人的“59岁现象”,等等。为此,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国国企改革的当务之急,突破点在哪里,在这次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合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日前联合组织召开的研讨会上,中外专家提出了大量的有益的参考建议:1,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缩小股东大会和经理的法定职权,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2,从法律上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如允许从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聘请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委派和内部人员构成的现状。3,扩充监事会权力,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如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建立多元化法人代表制度,逐步解决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的问题。公司设董事长,但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权执行董事在不同业务领域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经理。5,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管理“人格化”,保证所有者权责到位,保障国有资产运营的安全。6,调整公司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设置。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分设是公司法人机关设置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分权彻底,在充分发挥多元股东制衡的作用的情况下,决策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制衡也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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